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比特犬自明(111)年3月1日起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
於111年3月1日前已飼養比特犬的飼主應於112年2月28日前完成登記備查才能繼續飼養,
違者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犬隻,呼籲飼主務必遵守法規,以維護權益。
動保處提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指定比特犬為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
其中包含美國比特鬥牛犬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兩種比特犬種,
如飼主自111年3月1日前就已飼養的比特犬,必須在112年2月28日前完成登記備查,始得繼續飼養,
登記備查方式為飼主攜帶犬隻至各寵物登記站辦理植入晶片及寵物登記,
日後如飼主、飼養地點變更或犬隻死亡時亦需修正寵物登記資料;
另為逐步減少比特犬飼養量, 僅有已完成登記備查之特定寵物繁殖業者得進行繁殖,
且繁殖出來的子代除應立即辦理寵物登記備查外,皆不能再繼續繁殖;
此外,未來比特犬買賣、轉讓皆僅限於112年2月28日已登記在案之飼主,
如未依限登記備查、違法飼養、買賣、轉讓比特犬,可依動保法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犬隻。
比特犬種雖因血統遺傳較具有攻擊性,但探究犬隻攻擊攻擊事件,皆因飼主未善盡管理責任造成,
動保處提醒,飼主攜帶比特犬等具攻擊性犬隻出入公共場所,
務必依規定繫妥1.5公尺以下長度之鍊、繩,並為其戴上透氣的口罩,
如未配合即是違法,可依動保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請飼主務必守法配合管理犬隻,除可避免公安憾事發生,也是給予犬隻足夠的保護,降低危險,保護你、我、牠!

已經飼養比特犬的主人,該怎麼辦?
在台灣,已經飼養這些犬隻的飼主,則應依《動保法》第36條,完成登記備查,且不得再予繁殖或販售。
另外,比特犬被農委會指定為「須特別列管之危險性犬隻」,
與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度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共同偉6種危險性犬隻,
出入公共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需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